综合保税区政策之四:《“先入区、后检测”及“抽样后即放行”监管模式》



1、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“先入区、后检测”监管模式:

①动植物产品是指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后再运往境内区外,及加工后再运往境内区外或出境,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产品(不包括食品)。

②检验项目包括动植物产品涉及的农(兽)药残留、环境污染物、生物毒素、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。

③“先入区、后检测”监管模式按以下规则执行:动植物产品在进境口岸完成动植物检疫程序后,对需要实施检验的项目,可先行进入综合保税区内的监管仓库,再进行有关检验项目的抽样检测和综合评定,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。



2、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“抽样后即放行”监管模式:

(1)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,需要进入境内的,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,分批放行;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,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:

①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(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、运输温度要求等)。

②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。

(2)、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,进口商应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所谓“抽样后即放行”,是指对综保区内进口的食品,在口岸一线实施检疫查验后,不进行检验即可入区。待进口食品出区进入国内市场时,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的管理模式对其实施抽样检验,如抽中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,进口商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,抽样后即予以出证放行;如后续实验室检测结果发现问题,可根据进口记录要求进口商及时召回问题产品,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其他后续处理。进口食品可以快速出区,极大地缩短通关时限,最大限度的减少时间成本,缩短客户拿到货、销售货物的等待时间。



按照这一全新监管模式的要求,客户向现场提交申请报告、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、召回承诺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资料,现场人员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立即签发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》,同时要求企业严格记录货物流向,一旦有项目检出不合格立即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采取主动召回措施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